6 购买网课要擦亮眼睛
省消费者协会相关人员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包括数字化商品在内的四种情况可不享受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是,网课作为一种新型服务,应该针对某些特殊情况,比如由于不可抗力、因病或企业本身的技术问题等不能上课作出相应的退课退费规定,否则其规定就涉嫌霸王条款。同时,在线教育平台作为第一责任人,不仅应该主动承担对于教师及课程的审核和管理责任,同时也需要承担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的责任。
省消协建议,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课程要理性,应选择相对权威的网络平台,合理购置课程,避免时间和资金的浪费。购买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事先了解授课者背景资料,授课内容、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等。付款前,要掌握授课平台的联系电话、注册信息等,一旦发生问题方便联系。网络平台作为“线上教育”课程的提供者,理应公示授课人的背景资料和课程内容的真实信息,以便消费者选择。同时,在线教育平台作为课程销售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应公示必要的售后联系方式,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应主动承担相关责任。
7 在线教育将被纳入《民促法》
4月20日,教育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此次修订是以新《民促法》和“国务院三十条”为依据,以强化“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为主线,对旧《实施条例》中的31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新增19项条文,删除8项条文,同时调整了章节结构,其中,在线教育被纳入规范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在线文化教育培训,需要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鼓励有质量的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直辖市或设区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此外,国家鼓励行业自律,因此,可以研究制定相应培训质量标准的行业组织必将应运而生,逐步建立认证体系将成为趋势。
记者赵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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