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具有法定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阶段不得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
解读变化
教师资格条件扩大为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指导标准》有哪些特点?培训机构场地面积最低要求为啥是300平方米?申请设立分公司如何办理?
场地面积300平方米是最低要求
记者从西安市教育局获悉,《指导标准》坚持规范和支持并举的思路。一方面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对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行为提出了要求,尤其是要求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明确要求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另一方面,为支持培训机构发展,满足社会对培训机构的合理需求,将尽可能多的培训机构纳入监管与服务,通过扩大市场总量来促进竞争、提升质量、满足需求,促进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品质发展,在摸底排查统计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量,将培训机构场地面积最低要求确定为300平方米。同时,将教师资格条件扩大为教师资格及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如艺术、体育等),为教育培训产业健康发展开辟更大空间。
为便于操作,《指导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名称、章程、管理机构设置、举办者、董事、校长等都进行了尽可能明确的规定。例如,《指导标准》要求董(理)事、监事及举办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等;要求校长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经验、学历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对《章程》应当载明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以便审批部门及申请人操作。
《指导标准》要求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培训场地和教学用房,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为改善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环境,保障学生安全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
分公司不再发放《办学许可证》
目前与《指导标准》配套的《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暂未施行。为便于操作,目前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各审批部门按原有程序执行。各区(县)应制作备案表。待《管理办法》生效后,本区(县)范围内设立分公司的,由审批部门备案。跨区设立分公司的,需经审批部门备案后,到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审批部门备案。设立综合审批服务局的区,备案前应当与民办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分公司不再发放《办学许可证》,但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前,必须取得齐全的手续,并在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表原件。
记者 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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