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西安市教育局、工商局、民政局联合颁布《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明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执行此标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培训机构需教育部门许可 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
《指导标准》共17条,分别对制定依据、审批范围、遵守原则、举办者条件、名称、出资、硬件标准、章程及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校长任职资格、教师及工作人员、培训活动、分公司设立、适用情况等进行了明确。
明确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综合行政审批机构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机构不适用本标准。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办学
指导标准提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 中华”“ 国际”“ 世界”“ 全球”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执行此标准。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招生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办学场地楼层及教学用房设置条件参照《中小学设计规范》执行。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验收。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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