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接受检查
加大民办幼儿园资质监管力度,将区县政府认定的“看护点”,纳入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范畴。
民办幼儿园在制定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时,应于当年6月底前,按照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同时需提供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抄送所在区县价格、教育部门。民办幼儿园制定调整收费标准应于每年9月新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落实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市级和区县价格、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联合开展全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检查工作。及时查处幼儿园各种乱收费行为的群众投诉举报,按照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回复一起,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回应群众社会关切。
对不执行约定最高收费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自立项目收费,不履行收费抄送手续、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擅自举办各类特色班、兴趣班、辅导班,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由教育部门采取约谈、警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直至取消办园资质;由价格部门按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乱收费行为,为大西安发展营造良好学前教育收费环境。
记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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