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可收取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等四种;学校不得拒绝家庭困难学生入学……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拟定了《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昨日进行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收费必须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据了解,《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根据《征求意见稿》,民办学校可向学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学前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按规定抄送物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由各地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校的收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民办学校调整学费标准要广泛听取学生及学生家长意见,并提前一个学期向学生及家长宣传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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