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仲裁后,他拿到补发的加班费
周某是某企业职工,每周一至周五每天工作8小时,周六日休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800元,按月发放。2013年2月4日至24日期间该企业统一放假,并安排周某在2月9日和2月11日加班。周某2月其它工作时间均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在工资发放日支付周某2月工资579.3元(包括2月1日、2月25日至28日5个工作日和2月9日、10日法定休假日工资),并安排周某在3月工作日补休2天。周某认为企业没有按法律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于是申请仲裁。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经审理作出终局裁决,裁决该企业应发放周某2013年2月期间的工资2296.6元(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00元和加班工资496.6元)。扣去已发放工资579.3元,企业应补发周某工资1717.3元。
案例评析
1.关于该企业2月的时间划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3年2月9日到15日期间放假调休,2月16日(星期六)、2月17日(星期日)上班。该企业2月4日到24日放假期间,包含了2月9日到2月11日(即除夕到年初二)共3天法定休假日,2月4日到2月8日、2月16日到2月22日共12天工作日。此外,2月1日、2月25日至28日共5天为工作日。
2.关于3天法定休假日: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2月9日到11日,该企业应当支付周某3天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周某在法定休假日2月9日和2月11日加班,该企业还应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300%的加班工资,且不得通过补休方式代替支付该加班工资。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月计薪天基数为21.75天。周某2月9日和11日2天的加班工资为496.6元(1800元÷21.75天×2天×300%)。
3.关于12天工作日: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企业安排周某休息的12天,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周某工资。
4.周某实行的是月工资制,在2月的工作日提供了正常劳动(包含企业安排休息的12天,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加班2天。因此,该企业2月应发放周某工资合计2296.6元,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800元和法定休假日2天加班工资496.6元(1800元÷21.75天×2天×300%)。
所以,该企业应补发周某工资17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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