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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招生 民办幼儿园防止“小学化”(2)

2018-02-11 18:32  华商网-华商报

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公示30天后执行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办法》规定,教育、人社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检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办法》要求,教育、人社部门应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管理,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要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规模、办学内容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严禁超规模、跨区域办学。依法依规开展督导和检查,组织或者委托社会组织定期进行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情况的监督,对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予以处理。人社部门应加强对实施技工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电子学籍和学历证书颁发情况监督,对非法颁发或伪造毕业证书的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依法予以处理。

《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等七种行为者,将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 赵瑞利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edu.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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