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发布《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营利性民办学校筹设期不得招生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要防止“小学化”现象
近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办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置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不超过3年,期间不得招生。筹设期满未达到设置标准或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境外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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