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民办幼儿园为收取费用
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通知》明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同时要严格执行我省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民办幼儿园收费首次抄送及标准调整时,应于当年4月底前,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教育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填报《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抄送表》,并按管辖权限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同时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成本变化情况及办学许可证、单位机构代码证、民非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
《通知》强调,民办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行收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更不得收取课本费。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收费标准抄送手续,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同时严格执行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提前预收。
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要在9月30日前,将辖区内所有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汇总后,分别报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
根据相关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抄送的保教费标准进行成本调查。对于幼儿园抄送的收费标准存在与调查成本差距过大的、收费标准在所在辖区内最高的、收费标准变动幅度过高等情况的,价格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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