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陕西省教育厅获悉,为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促进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将放开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由民办高校自己决定收费标准。
放开民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
通知指出,具体学费标准由民办高等学校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特色、办学条件、社会需求、学生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促进学校长远发展等因素自主确定,抄送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民办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自行确定。民办普通高校非学历教育收费,由学校自行确定,不再备案。
民办普通高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另行收取。代收费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放开收费不等于放任不管
陕西省教育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对教育事业、对自主定价行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2010年教育部令第29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学校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以及“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价格法》对各种市场性价格行为也有明确的规定,且有相应的处罚条款。因此,放开民办高校收费不是一放了之,不等于放任不管,必须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强化对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的综合监管,确保收费改革顺利实施。民办高校收费放开后,要加强事中、事后和每个学期、每个学年的监督管理。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民办高校收费行为规则,指导民办高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民办高校收费监测和引导工作,及时、准确地把握民办普通高校学历教育收费动态。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建议。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过大,社会反响强烈的,必要时可对学校开展成本、收费专项调查,进行提醒告诫。执法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借改革之机扰乱正常收费秩序,特别是以价格串通、价格同盟、价格垄断等方式操纵收费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原在校生学费住宿费不得调整
通知规定,各民办高校将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制定学费标准。民办高校自主制定的学费标准,抄报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后执行。各民办高校还要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行使定价自主权。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收费标准和变动幅度过大,影响改革稳定。严禁通过相互串通、价格垄断、价格同盟等方式实施操纵收费的行为。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政策规定。调整收费标准要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在校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调整。各个学校还应全面落实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栏、招生简章、新生录取通知书、校园网等方式向社会及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学费减免规定、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当年收费标准公示之后,不得变更。
加大对贫困生资助力度
通知强调,民办高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级对家庭贫困生的奖励资助政策,加大对贫困生资助力度,确保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造成失学。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按教育事业收入的6%提取学生奖助基金,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就学。(实习记者张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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