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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梦鸽申请书看家庭教育责任的缺失

2013-08-03 11:13  新浪教育

就在李家第三任律师发声明指责司法机关、媒体没有保护当事人李某某的隐私权不到一个月内,李某的母亲梦鸽,通过其家庭法律顾问兰和的微博,发布《关于公开审理的申请》。梦鸽在该申请中称,为还原事实真相,作为本案被告人李冠锋的监护人,恳请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该申请人签名处签有“梦鸽”两字,日期为“2013年7月28日”。(京华时报7月29日)

最新的消息是,北京海淀法院已依法驳回该申请,海淀区法院认为,该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有关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这是梦鸽和其律师在提交申请书时,就应该料想到的结果。

梦鸽在申请书中提到“作为本案被告人李冠锋的监护人”,那么,我们就从监护人角度,来看这则申请所传递的梦鸽作为监护人的失责,以及作为一名艺术家的法律意识有多么薄弱。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李某作为未成年人,其拥有隐私权,父母作为监护人不得侵犯,这则申请则置李某的隐私权不顾。另外,在发布这则声明时,梦鸽是否听取了未成年孩子的意见,还是自作主张?

退一步说,假如梦鸽、李某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是不是就可以不顾同案的其他未成年人的权利呢?在表达自己的申请意见时,梦鸽显然只从自己出发,而无视他人的权利。换句话说,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可以牺牲他人。再者,就算梦鸽可以不要孩子的脸面,她是否想过此案中受害女性的感受?

我国法律正是从保护未成年权益和特殊受害者权益出发,对涉及未成年人和性犯罪的案件,做出了不公开审理的规定。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当然,梦鸽可以解释,自己有权申请公开,申请不违法、犯罪,但是,这种申请行为本身,就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挑战与漠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申请是通过起法律顾问的微博发布的,难道法律顾问也不知道法律的规定吗?知道法律的规定,却不告诉委托人,其中的用意何在?

这就难怪不少网友把这斥为打“悲情牌”,其“悲情”思路很清楚——我们不要隐私权,向法院提出公开审理的申请,可法院却不受理,坚持不公开审理。于是向给公众留下这样的感受:这样的审理公正吗?李某实在太无辜了。而其实,不公开审理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是依法办事。

李案发展到现在,李家还在做这种文章,实在令人匪夷所思。这不会扭转舆论,而只会进一步败坏李家作为艺术之家的形象。而这次申请,也把李家的法律意识,进行了展示。不由让人追问:在履行监护人责任中,李双江梦鸽是怎样履行法律责任的?在李家的家庭教育中,有引导孩子遵纪守法的教育吗?

从最近李案的动向看,李家在打“舆论战”,想争取舆论,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李家要明白,舆论代替不了司法,法律是用事实、证据说话,而不是谁会玩舆论手段,就会成为赢家。对于李家来说,“赢得”舆论的最好办法,用诚恳的态度直面事实,真正履行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和社会公众人物的责任,越是试图搅浑水,李家越是失分。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edu.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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