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结果
不服上诉:买越野车为工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立新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负责科研项目,支配、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列支出、虚增合同价款等方式骗取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宣判后,张立新不服提出上诉。张立新认为原判决中认定的25.5万元临时工劳务费已实际发放,此外,涉案的起亚越野车也是为工作需要而购买,购买后也实际用于实验项目,因此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终审裁定:证据充足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张立新曾找学生代临时工签名,并据此报销。此外,张立新自始至终未将其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车辆的情况向实验室或学校汇报,亦未按规定将车辆列入相关固定资产账,还将车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这些均足以证明张立新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以及虚增合同价款,将科研经费据为己有的行为。
日前,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了张立新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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