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考生在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后,被考评中心认定为雷同试卷,考试成绩无效,考生遂以考评中心行为玷污了自己的名誉和人格为由提起诉讼。近日,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考评中心对考生作出的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依法判决予以维持。
去年3月,吴女士参加了2013年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此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天津市跨考场雷同试卷检测报告,显示在英语综合B级(22卷)科目考试答卷中,吴女士与在另一考场考试的张某试卷高度雷同。在确认信息无误后,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于同年6月向吴女士送达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告知书》。吴女士当即提交了书面陈述和申辩。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也再次对检测结果及配套数据中吴女士的个人信息、作答信息、原始成绩等与相关考试数据进行了一致性复核,并调取了吴女士及雷同相对人张某的原始答题卡,确认吴女士试卷作答存在与张某试卷作答主要错点高度一致、错同数量达到了认定雷同试卷标准的事实。7月2日,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正式作出吴女士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吴女士以该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玷污了自己的名誉和人格为由,将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告上法庭。
对此,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认为,根据检测结果,英语综合B级参与检测的试题为45个,原告与应试人员张某均错误作答23题,两名应试人员在其中的20个试题上的错误作答完全相同,作答错同率为87.0%,而两名应试人员均正确作答22题,其中19个试题为相同试题,作答同对率为86.4%。此种情形在无抄袭作弊条件下正常发生的概率不大于千万分之六点五零一。据此,认定为雷同试卷,证据确实充分。考评中心表示不排除有枪手在考场外秘密输送统一答案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是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天津市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考试机构,依法具有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的职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被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天津市跨考场雷同试卷检测报告及原告与雷同相对人张某的原始答题卡的比对,认定原告在英语综合B级(22卷)科目考试答卷系雷同试卷,对原告作出当次该科目成绩无效的处理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于法有据。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2013年7月2日作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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