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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4-04-29 08:01  西安教育局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沣东新城计卫文体局、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卫生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保障学生、幼儿身心健康,现就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学校、托幼机构要高度重视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务必从关爱学生、幼儿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高度,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安全意识,切实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切实抓细、抓实,维护学生、幼儿身心健康。

二、各区县教育局、中小学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学生健康服务工作管理的通知》(教体艺厅〔2009〕2号)等要求进一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督促辖区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切实加强和规范健康体检、预防接种及常见病、地方病、传染病防控及食品安全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教育部76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的相关要求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三、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各学校、托幼机构要认真汲取这一事件的沉痛教训,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强化管理,尤其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务必确保舌尖上的食品安全。各中小学、托幼机构组织开展学生、幼儿常见病预防性治疗,必须事先经专家论证,按照卫生部门的指导意见开展工作。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预防性治疗,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在学校、托幼机构开展预防性群体服药。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地方病等群体服药时,必须坚持学生、幼儿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关注学生有无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发生。

四、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应立即联合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托幼机构逐一进行卫生管理工作排查,重点排查学生、幼儿服用预防性药品和小学、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等情况,排查结果务于3月19日(星期三)前报市卫生局、市教育局。

五、各区县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不断完善卫生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卫生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网络,强化各项卫生防病措施。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制定防治传染病、群体性发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明确学校、幼儿园卫生所(室)及校医(园医)和专兼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担负的工作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学校、托幼机构一旦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要在第一时间上报辖区疾控中心,同时上报区县教育局,对于跨区域审批的学校和各直属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上报辖区疾控中心、教育局。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也应及时上报市卫生局、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要积极配合卫生局加强校医(园医)的专业培训,确保中小学、幼儿园预防传染病、学生常见病、健康教育、食品卫生、饮用水安全等项工作的规范开展,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联系人:市卫生局:贾淼,电话(传真):86787709

市教育局:邬玲、谢婷,电话(传真):86786578

西安市卫生局西安市教育局

2014年3月12日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edu.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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