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立法是不够的
儿童受到伤害很难取证
我国并不是没有保护儿童的法律。
据了解,对于儿童的生命权、生存与发展、基本健康和保护、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残疾儿童的特殊保护等,在我国的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和收养法等有关法律中均有系统的规定。
但是,对儿童的保护并不是只有一些法律条文就能实现的。
中华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余娟娟介绍,这些年接触到的未成年人受侵害的案子不仅取证难,而且也很难打赢官司。
余娟娟曾经接触过这样一个案例,一个3岁的孩子男孩在混龄班学习,一天晚上妈妈发现孩子的内裤上有血迹,孩子说是被班里一个5岁孩子踢的。这位妈妈当时就报了警。第二天调查人员到幼儿园取证时,要查看当天的监控录像,但是幼儿园说监控设备没有开。当家长想追究幼儿园的责任时,幼儿园指出,孩子受伤的情况是在离园后发现的,无法证明这个伤害发生在孩子在园期间。
很多时候,孩子的伤害案只能不了了之。“因为,有些伤害在警方看来不够严重无法立案,而如果找到妇联组织,他们也只能出面协调。”余娟娟说。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表现在立法层面,我们经常会被请到学校给孩子们讲应该怎样遵纪守法、不犯法,但是其实,我们往往忽略了孩子的权利,对儿童的保护也是一个综合庞杂的系统,我们全社会首先要建立起来的是儿童权利最大化的意识。”余娟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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