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电视和网站用字等
需使用规范汉字
七种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等公务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汉语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电影、电视和网站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
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
27日前
四种途径提意见或建议
登录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站,通过网站首页右侧的“河南省法规规章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书面意见传真至:0371-69699068
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五类人员普通话水平须达到相应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以及相关专业的院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铁路、邮政、文化、金融等公共服务行业直接面向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解说员、广播员、话务员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对于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省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将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对达标人员核发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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