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厚街镇一家港资鞋业公司的已婚男员工汪某,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内与女同事一天发生两次亲热的“袭胸”行为。该公司规定,一旦员工在公司内有妨害风化行为,即时解除劳动合约不予任何赔偿。公司遂将汪某辞退。汪某不服,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到法院告状,向公司索赔11万元。日前,经过东莞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工厂解雇汪某的行为合法,只须支付未发工资,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2012年10月15日,东莞市厚街镇一家鞋业公司已婚的汪某,上班时间在办公室两次与一名女同事亲热,该过程恰好被公司的监控全程拍录下来。汪某的上司就此事找其谈话。但汪某并不觉得自己行为不当,反而态度相当恶劣。公司老板得知后,立即报警,并将汪某解雇。
汪某不服气,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工资等。
2012年12月,仲裁部门裁决鞋厂向汪某支付工资共计1.1万多元,没有支持汪某的其他请求。汪某不服,随后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雇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及未发工资等共11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某作为有妇之夫,于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两次与女同事亲热,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汪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其与汪某的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2013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汪某与鞋厂的劳动关系已解除,鞋厂应向汪某支付工资共计1.2万多元,驳回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汪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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