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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校财务管理办法9月1日施行

2013-09-11 10:27  陕西教育网

日前,陕西省教育厅印发了《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厅管高校财务行为,明确高校应当实行专业化、精细化、科学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办法》于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省教育厅管高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高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经批准设置总会计师的高校,由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高校应当成立财经委员会(领导小组),审议研究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审查意见。

根据《办法》,高校严格实行综合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中长期财务收支计划编制要与事业发展规划相匹配;收入预算全面真实、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突出重点、勤俭节约,优先支持学校内涵式发展。建立和完善预算绩效评估和决算分析报告制度。

《办法》要求,高校应当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收入来源。所有收入纳入财务机构统一管理。要建立各项支出校(院)长授权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建立招投标管理机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建立并组织实施校内支出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指出,高校购置固定资产,要足额落实资金来源,纳入预算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机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出租出借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项目收购、校园周边开发等事项,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和报批程序。

《办法》强调,高校借入款项应当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不得为任何组织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和贷款抵押,不得实施融资租赁和回购等方式举借债务,不得违反规定向社会单位和校内职工借款(集资)。要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内部控制评估检查机制,加强年度审计工作。采取财务信息内部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等措施,接受监督。

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研究制定相关指标体系,开展高校财务管理工作巡视评价,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edu.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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