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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2017春季学期中小学收费标准公布

2017-02-11 08:11  咸阳日报

2月10日,市教育局、市物价工作办公室下发今年春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陕西省2017年春季各级各类学校收费公告》精神,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公办、民办学校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学校,只收取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40元/人次,伙食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由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城市学校收取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考务费40元/人次,住宿费、伙食费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管理权限报价格部门备案。继续对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省级标准化高中800元,城市普通高中350元,农村普通高中200元的标准免收学费,学生健康体检费高一新生25元/生年,其他年级学生20元/生年,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95元/生次,伙食费按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坚持自愿,不得强行服务并收费。按照省财政厅、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陕财办教〔2013〕1号文件规定,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按照新颁布的《陕西省定价目录》,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普通高中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省上已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我市在未制定新标准前,仍按照原省定标准执行。

各幼儿园在保教费外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对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其标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其中伙食费(含餐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原由国有企业所办幼儿园在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后,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可按照民办教育收费规定执行,以确保幼儿园正常运转。(记者 宋超)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edu.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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