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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厦大博导诱奸女学生 盘点近年校园桃色新闻(5)

2014-07-14 09:37  陕西传媒网综合

律师说法

保留证据很重要

看了网上两位女生发的帖子,福建省金海湾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志宁律师表示,诱奸是诱骗异性与自己性交,刑法上没有该罪名。从行为特点上说,强奸表现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明显是违背妇女意愿而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诱奸一般表现为对被害人进行欺骗诱惑,使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所以,强奸与诱奸有明显的区别。

根据网上两位女生的说法来看,定强奸罪名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是如果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则会构成猥亵妇女罪。但从女生的说法来看,定猥亵妇女罪的可能性也很小。可以说,按照网络上提供的信息,估计没有办法定罪。不过,最终定下什么罪名,还要看保留的证据,如人证、视听资料如视频或照片、物证如被撕毁的衣物、精液等。

至于报警的话,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确定,如果确实有部分女生在发生性关系时是明显违背自己的意愿并被采取暴力或其他方式所胁迫的,可以强奸罪进行报警,如果是被强制猥亵的,可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进行报警。

相关链接

校园桃色新闻

●2001年7月21日12时,河南财政税务专科学校的老师李某将自己教的女学生李珍(化名)带回到自己住处,给其喝下内有“三唑仑”的水,然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并将全过程用摄像机录下。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哈尔滨师范专科学校音乐系原系主任、教授李云鹤,利用职权以“上大学”及“毕业分配”等相要挟,多次强奸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经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区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李云鹤有期徒刑3年。

●哈尔滨师范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崔哲浩,邀女学生外出喝酒时,趁机在酒里下药,将女学生迷奸,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江西南昌某民办高校体育老师暴力强奸12岁女生,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0年6月,合肥某门户论坛上出现一则题为《孔老师与900个男学生不得不说的故事》的帖子。该帖子声称,合肥某中学一个名为“孔菲艳”的女老师诱奸了900名男学生,“诱奸门”一词即来源于此。后经多方查证,帖子所述事件纯属捏造,众多社会有识之士对发帖人的不良行为表示严厉谴责。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edu.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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