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所重点中学的高二学生,在周五上晚自习的时候,从教学楼三楼跑到了四楼教师休息室,在向窗外观望过程中,不慎坠楼,造成了脊髓损伤,伤残等级为一级,每年后续费用还要数万元。为此,他一纸诉状要求学校赔偿。近日,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名学生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39.5万余元。学校应承担上述损失中30%,即81.1万余元。
高中生晚自习坠楼
小伟是一名高中生。2010年5月,小伟参加了合肥一所重点高中面向全省招生的考试,并被录取为2010级高一新生。
学校实行全封闭寄宿制管理,并承诺外地生双休日不回家,实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安排相关人员管理学生双休日的生活学习。
小伟升入高二后,学校规定周五晚自习时间由住校生自由支配,学校没有强制性规定,生活区和教学区仅安排教师值班。
2011年10月28日,正值周五。当天18时20分左右,小伟离开了教学楼三楼,跑到了四楼没关门的教师休息室里,并向窗户外观看。谁知,就在此时,他因为不慎坠楼受伤陷入了昏迷。
19时30分左右,小伟苏醒后遂大声呼救,被在校的高三学生发现,后拨打“120”急救电话,小伟被送进了医院进行抢救。这以后,小伟几乎都是在医院中度过的,经过多家医院的治疗,2012年6月24日,小伟家人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12年6月26日,小伟被鉴定为脊髓损伤,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二级。此外,据鉴定,小伟的后续治疗费用每年为6.5万余元。
在治疗过程中,学校支付医药费235060.63元。但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小伟将学校诉讼至法院。
一审判决学校担责三成
一审法院经过计算后认为,遭遇此次事故,小伟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34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伟自身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为直接原因;而学校在管理上有瑕疵,其管理上的瑕疵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原因,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学校应该承担原告小伟上述损失中的78.4万余元,并驳回了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提起上诉。小伟认为,原判认定双方承担事故过错责任的比例明显有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原判护理费计算错误,认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偏低等。而学校方则认为,一审判决判定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认为此次事故遭受损失核定金额过高等。
学校最终赔偿81.1万余元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系周五晚自习前,小伟作为高中学生,已年满十五周岁,对基本的安全常识应是知晓的,应具有一定的危险判断能力和安全认知能力,其在教师休息室窗口处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导致坠楼摔伤,其自身对受伤的后果具有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学校在事发当晚小伟离开教室后,负责值班的人员并未注意到小伟的去向,且在其坠楼一个小时后呼救才发现其受伤,表明学校对周末住校生的生活学习管理中存有瑕疵,对于事故的发生,学校在管理上存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判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与小伟受伤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小伟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符合本案案情及法律规定。
最终,根据双方的上诉意见,二审法院重新计算了小伟各项损失合计为339.5万余元。学校应承担小伟上述损失中的8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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