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其中明确规定,要按90-150∶1为托幼机构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对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细则》指出,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收托90-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考核。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在岗人员每年1次健康检查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在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1次健康检查;体检合格方可继续在托幼机构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托幼机构须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服药时须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建立传染病管理制度,做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因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需要组织托幼机构预防性群体服药时,必须事先经医疗卫生专家论证,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订详细的防治方案,必须坚持儿童家长知情同意和自愿参加的原则,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须到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向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
对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由市或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妇幼保健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至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对评估不合格的托幼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函告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托幼机构整改后可重新申请评估。
幼儿园不符合要求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
又讯(记者 司文)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未严格按照国家《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另外,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相关专业机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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