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取消再生育的间隔期
根据原有条例“第23条”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间隔期必须在4年以上。浙江省人口和计生委主任章文彪表示,这一规定,给予了只生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机会,也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出生率过度增长。但是考虑到人口发展已面临结构性矛盾,需要尽早预防;同时,随着婚育年龄的普遍推迟,再生育间隔期加重大龄女青年生育第二个子女对自身和子女身体的影响。所以,取消再生育的间隔期,让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行选择是否或者何时生育,既有利于维护育龄妇女及子女身体健康,也有利于预防解决人口结构性矛盾。因此“草案”提出,“删除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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