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给予的处分已经撤销,但毕业时在发放学位证的时候,这个处分竟然又成为了被拒发的理由。济南大学2010届毕业生小杨在经过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的一审和济南市中院的二审后,终于为自己讨回了说法。近日,济南市中院官方微博将该案件进行了披露,法院判决济南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为小杨发放学位证,并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该案还入选了2013年度最高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八卷。
处分撤销却没了学位证
小杨是济南大学经济学院国际贸易专业2006级的学生。2007年5月23日,他们正处于校内实习期,由于不用上课,他们晚上在宿舍打牌。晚上12点,同楼层的一名男生以耽误休息为由把他们大骂一顿。情绪激动的小杨当时说了一句粗口,挑起了矛盾。
两三天后,那名男生叫来几个朋友找小杨,双方打了起来。随后,一封匿名信寄到了校长信箱,举报了打架事件。学校调查后,给予小杨留校察看的处分,其他人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分。
小杨于2008年6月26日填写了“撤销处分审批表”。班级、学院、学校同意撤销处分。2010年5月份,小杨突然接到班主任的电话称,他没有学位证。从学院找到学校学生工作处,再到学校领导,最后又找到省教育厅,对方给出的结论都是按照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办事,需要找学校解决。
一审失败而归,二审讨回公道
2010年3月份,小杨考公务员过了笔试,但是没有学位证,最终无法进入面试。无奈之下,小杨对济南大学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济南市市中区法院认为,济南大学行政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小杨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济南市中院提起上诉。
2013年,济南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济南市中院认为济南大学未审查小杨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而是不加甄别地以小杨曾受到过行政处分为由,直接将其列入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中,剥夺了其申请学位的权利,影响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违反了《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程序性规定,属于程序违法。小杨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学位条例》第四条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
济南中院经审查,小杨的本科阶段全部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成绩均合格,济南大学在诉讼中未提交证明小杨的学业成绩和学术水平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证据,故应认定小杨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一审判决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最终,济南市中院判决撤销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济南大学将小杨列入《2010届本科毕业生因违纪、作弊处分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小杨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法官点评
学位管理和学籍管理是两种法律关系
学位管理和学籍管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不能笼统地将开除学籍的条件等同于不授予学位的条件。高等学校未经甄别、评鉴程序,即以学生曾因学术及相关思想品德问题之外的原因为由,直接剥夺学生申请学位的权利,或者直接影响学位委员会的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高等学校依法对学生实施的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是依据不同的法律形成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现实中,高等学校为了强化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普遍的做法是将违反学籍管理和学位管理混淆在一起。本案的处理,意图理清两种法律关系,使高等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管理时,依照不同的法律规范,处理不同的法律关系,避免多种法律权利义务纠葛和混淆。(记者 崔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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