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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两初中生早恋 家长拔刀相向酿成命案

2013-12-24 16:06  新华网

浙江嘉兴两名初中生早恋,双方家长为此拔刀相向,最终酿成命案。12月23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了宣判,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的小陈和小张是同班同学,今年上半年正念初二。4月,小陈追求小张后,两人开始谈起了恋爱。

5月10日早晨,小陈没有去上学。下午,小张也失踪了。小张的父亲到处寻女不得,当晚慌忙报警。事实上,小陈一直带着小张躲在自己家里。

直到5月17日17时左右,小陈的父亲带着一家人以及亲戚、老乡共10余人,把小张送回家,并且准备向张家提亲。突如其来的“喜事”让张父的心情并不如陈父这般喜庆。

在双方交谈的过程中,张父让妻子将女儿带离,小陈见状便尾随而出。张父看见后,便从床上被子下拿出一把事先准备的尖刀,追出屋外。陈父见此也追了出来,想要夺刀。张父顺势便朝陈父的腹部刺了一刀。其他人急忙上前把刀夺下,张父随即逃离现场。

陈父被送到医院抢救,约1个小时后宣告死亡。经法医学鉴定,其系遭有刃锐器刺伤致腹部外伤、大网膜破裂、回肠破裂、肝脏破裂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第二天,张父在其亲戚的租房内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用刀捅刺被害人陈某的腹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尚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一方对于孩子的关系处置不当,引发双方冲突,在起因上有过错,可适当减轻张某的罪责。

被告人张某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被害人一方在起因上存在过错,相应减轻张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计39万余元,由张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计35万余元。

本文原载于兵马俑在线(edu.wmxa.cn),转载请保留本链接,敬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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